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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科技部網站公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文件提到,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獎金數額為800萬元,全部屬獲獎者個人所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應當熱愛祖國,模范踐行科學家精神,并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
根據《實施細則》,國家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每次授予項目總數不超過300項。其中,每個獎種的特等獎項目不超過3項,一等獎項目不超過該獎種獎勵項目總數的15%。國際科技合作獎每次授予數額不超過10個。
據悉,科技部自1999年首次發布《實施細則》以來,于2004年、2008年進行了兩次修訂。《實施細則》在推動落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范國家科技獎勵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實施細則》共9章102條,明確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報黨中央,同時,強調國家科學技術獎堅持國家戰略導向,堅持“四個面向”,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重點獎勵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助力發展新質生產力等方面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
針對提名和受理,《實施細則》提到,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提名制度。提名單位、提名專家資格條件和限額提名要求,由科技部制定提名辦法予以規定。提名專家應當在本人熟悉的學科領域內提名。
《實施細則》還強化提名者責任,細化候選者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如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有科研不端行為等五種情況的不得被提名。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在提名、評審等活動中對相關個人、組織的誠信情況進行審核。對懲戒期內的個人、組織,按程序取消其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資格。
(總臺央視記者 張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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